(2016)闽0602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叶剑峰与叶文军、叶巧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剑峰,叶文军,叶巧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770号申请执行人:叶剑峰,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叶文军,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叶巧如,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叶剑峰与被告叶文军、被告叶巧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6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7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