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温金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金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613号罪犯温金华,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4)佛明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金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26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温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温金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1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4次嘉奖,罚金70000元未交。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温金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金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