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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杨文长与张连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长,张连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95号申请执行人杨文长,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连歌,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文长申请执行张连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成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