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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彭勇、黄水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勇,黄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彭勇,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芦溪县人,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被执行人黄水华,男,1979年2月生,汉族,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勇与被执行人黄水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黄水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勇亦向本院表示可以延迟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23执1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建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谢智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志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