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崔遵江与李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遵江,李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崔遵江,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曰军,男,住茌平县。崔遵江与李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6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经查询金融机构,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曰军的存款33332.24元,留取执行费1450元后,余款31882.3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李曰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商初字第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可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永涛审判员 周 民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