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6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钟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26民初6号原告钟某,女,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梅县区。被告曹某,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现下落不明。原告钟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起诉认为,原告认识被告好几年,被告多次以伴老为由要求和原告结婚,被告的目的是骗原告的金钱,因原告对婚姻认识不足而上当受骗。原、被告双方在××××年××月××日结婚,婚后不到一年,被告以工程款为名,要求原告帮他借40000元,骗取到手后逃跑。现已一年时间杳无音信,��时也无法联系,手机也无法接通了。原告2014年至今二次向法院提出诉讼并撤诉。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和被告离婚。被告曹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自由认识二十多年,于××××年××月××日双方在梅江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系再婚,原、被告年纪均较大,双方是以相伴为目的而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缺乏沟通,感情一般,被告于2014年10月1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被告无法联系,不能维系正常家庭生活,原告分别于2014年11月14日、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经调解后原告两次均自愿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被告仍无法联系,2016年1月7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以相伴为目的,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然而双方缺乏沟通,未培养起真正的夫���感情,被告却于2014年10月18日擅自离家出走,双方一直无法联系,致夫妻家庭生活无法继续。原告遂于2014年11月14日、2015年11月25日两次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原告两次撤诉,被告仍不出现且无法联系。2016年1月7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说明原、被告的夫妻婚姻家庭生活无法维系。现原告提出离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钟某与被告曹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运光代理审判员 陈玉婷代理审判员 陈琼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金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