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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益真与许方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益真,许方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2民初1341号原告陈益真,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许方盘,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原告陈益真与被告许方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其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益真、被告许方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益真诉称,被告与原告的小舅子是同事关系。2014年5月3日,被告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现金借款70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并拖欠至今。为此,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许方盘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其已通过原告的小舅子向原告偿还28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日,被告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借款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份、银行取款记录等,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来源合法,可作为适格证据予以采用,并能与原告主张的证明内容存在关联性,足以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许方盘向其借款有其提供的借条、取款记录等证据证实,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双方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可随时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抗辩的其已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28000元的主张,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方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陈益真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并从2015年5月2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其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小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二百三十九条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