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恢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杨治斌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治斌,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836号申请执行人杨治斌,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涛,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53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涛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治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及申请执行费151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王涛的银行存款107170元,案款全部兑现,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5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