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永坚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永坚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569号罪犯马永坚,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佛城法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永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我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21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狱执行刑罚。因罪犯马永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我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马永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永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3次;已缴纳罚金1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永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永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