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3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曹晓华与永清县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华,永清县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727号原告曹晓华,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留村乡仁里村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大桥。委托代理人田学炜,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清县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武隆路****号。法定代表人闫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凯,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晓华诉被告永清县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晓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曹晓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