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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十堰市宝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忠新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宝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9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宝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江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士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忠新。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宝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忠新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宝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以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910号民事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欠款4324.53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忠新已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宝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