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4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重庆晶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宴炳英,江发兵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晶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发兵,江洪,晏炳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4286号原告重庆晶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组织机构代码56163333-4。法定代表人唐玉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润,女,199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晶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江发兵,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苗族,居民,住重庆市秀山县。被告江洪,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晏炳英,女,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晶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发兵、江洪、晏炳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晶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晶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重庆晶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