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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万金鹏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万金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887号原告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钢管公司办公楼六楼,组织机构代码71283981-6。法定代表人张文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雨乔,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海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万金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好望角商贸界C-21(集中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30034915-9。法定代表人林应才,总经理。原告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万金鹏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冉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镜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