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4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寿宁支行与郑赛月、刘永贵、詹志斌、刘招荣、陈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嘉瑞达(福建)工贸有限公司,郑赛月,刘永贵,詹志斌,刘招荣,陈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4执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代表人何顺彬,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先位,男,汉族,工行寿宁支行职员,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嘉瑞达(福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赛岐镇。法定代表人刘永贵,负责人。被执行人郑赛月,女,汉族,住福安市赛岐镇。被执行人刘永贵,男,汉族,住福安市赛岐镇。被执行人詹志斌,男,汉族,住福安市赛岐镇。被执��人刘招荣,男,汉族,住福安市赛岐镇。被执行人陈素珍,女,汉族,住福安市赛岐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嘉瑞达(福建)工贸有限公司、郑赛月、刘永贵、詹志斌、刘招荣、陈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郑赛月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赛岐镇赛江花园50幢8号第1、2层的房屋,本院无首封处置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范希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龙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