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海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海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1执异8号异议人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好旺佳小区A幢3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7470708-0。法定代表人林代勇,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海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38号锦绣福城东楼28-13,组织机构代码证:57098906-8。法定代表人王金灵,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海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霞浦县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福建省海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方案》(以下简称执行方案),部分内容缺乏执行依据,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1、撤销执行方案第4条第②项中“提供自2011年5月12日起的全部会计账簿”和“相关财务资料等”进行查阅的决定;2、撤销执行方案第4条第②项中“可对相关查阅资料进行必要的摘录”的决定3、请求裁定减少福建省海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查账人员数量至3人以下。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海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在案件生效后,被执行人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15)霞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海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请强制执行。2016年2月15日本院作出(2016)闽0921执156号执行通知书,同年4月28日作出关于申请人福建省海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方案,被执行人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执行方案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15)霞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本院作出《关于申请人福建省海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方案》其程序合法。异议人认为本院执行方案部分内容缺乏执行依据,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说明,为此,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胡恒松代理审判员 郑 聪人民陪审员 阮学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摇摇附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