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静与李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李显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1213号原告:刘静,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河沥溪办事处滨口村下塔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7812260327。被告:李显明,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宁阳中路300号农业发展银行宁国支行,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5711200051。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静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诗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