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卢秀丽与被告童田田、童俊英、陈忠帅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秀丽,童田田,童俊英,陈忠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民初字第785号原告卢秀丽,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秦万成,男,系原告的二大伯。被告童田田,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莱州市。被告童俊英,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莱州市。被告陈忠帅,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秀丽与被告童田田、童俊英、陈忠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邱志霞审判员 李文红审判员 李广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