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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千禧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密云分公司诉林云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千禧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密云分公司,林云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8民初3241号原告北京千禧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密云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沿湖小区48号楼1-103号。组织机构代码56581917-9。负责人梁立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春红,女,1981年2月4日出生。被告林云杰,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原告北京千禧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密云分公司与被告林云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贵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千禧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密云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春红,被告林云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千禧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密云分公司诉称:被告林云杰系北京市密云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46.05平方米。我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2011年3月18日我公司与北京万方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x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后我公司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因被告拖欠自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6044.40元,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交纳所欠物业服务费。被告林云杰辩称:我系涉诉楼房的业主,原告所述房屋面积、收费标准均属实。我所居住的x号楼一层小地下室为电箱,却因常年漏水经常停电。小区西面原是土路,出行不方便,我找原告要求解决,其多次推诿后于上个月才修好。我房屋的墙体漏雨,墙皮脱落,对我也造成了损失。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要求其出具价格表,合理部分比如卫生费、园林等方面费用我可以交纳。经审理查明:林云杰系北京市密云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46.05平方米。2011年3月10日,北京万方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甲方)与北京千禧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密云分公司(乙方)签订了《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x小区住宅及商业项目委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具体标准为多层住宅0.9元/平方米·月。本合同乙方在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物业管理公司后终止。林云杰未交纳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6046.47元。庭审中,林云杰持答辩意见不同意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北京千禧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密云分公司对林云杰的答辩意见予以否认。另查,林云杰居住的小区存在垃圾清运不及时、安保不到位等管理服务瑕疵。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对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被告双方即已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已经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原告未能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全面履行其义务,对于应当收取被告的物业服务费,本院酌情予以扣减。对于被告提出其房屋墙体漏雨,墙皮脱落之答辩意见,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不予涉及。应当指出的是,原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今后应多与业主沟通,听取业主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小区的和谐建设作出更多的努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千禧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密云分公司二○一二年七月一日至二○一六年四月三十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五千四百四十一元八角二分。二、驳回原告北京千禧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密云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林云杰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贵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