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3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金龙与李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龙,李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1544号原告王金龙。被告李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龙与被告李占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龙撤回对被告李占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25元。审判员 姚丽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