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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3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金龙与李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龙,李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1544号原告王金龙。被告李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龙与被告李占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龙撤回对被告李占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25元。审判员  姚丽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