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范兴进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414号罪犯范兴进。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盱刑初字第02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兴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范兴进等人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5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3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范兴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范兴进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兴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范兴进悔改表现突出,2013年10月、2014年8月、2015年7月、2016年4月连续四次获得监狱表扬。范兴进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范兴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范兴进未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兴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