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文娟与苏州圣旗电子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娟,苏州圣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958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娟。被执行人苏州圣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正安。雷丽华等14人与苏州圣旗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相劳人仲案字〔2015〕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决: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施秋芳、王英、韩家保、沈海龙、李小艳、李莹莹、雷丽华、王文娟、夏枫、XX锋、孙伟程、冯恒兵、程梅花等13位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89373.94元(详细申请人名单及经济补偿金金额见附件)。因被执行人苏州圣旗电子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王文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868.16元。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受理了王文娟的执行申请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要求其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该企业早已停产,设备被查封,且其设备已设置抵押,目前无法处置;其法定代表人亦下落不明。另经赴其他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涉被执行案件20件,涉案标达超过7160000元,均未有效执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劳人仲案字〔2015〕73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邹建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