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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陈桢、季月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陈桢,季月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1136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郑青,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桢,男,1956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季月美,女,1958年9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陈桢、季月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桢、季月美名下本市西江湾路XXX弄XXX号XXX室、本市物华路XXX号XXX号楼XXX室、赴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桢名下牌号为沪A0XX**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365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郝颖审判员夏一鸣审判员张存良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王雁云审判长  郝颖审判员  郝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