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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起诉人童孟明诉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统建安置房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孟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民初607号起诉人童孟明,男,汉族,1963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收到起诉人童孟明诉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统建安置房协议纠纷一案的诉状。起诉人童孟明诉称:2011年1月,其与该镇政府签订《政府统建安置房协议》,购买该镇政府统建的安置房一套。之后,起诉人按协议履行了交款义务。该镇政府在2012年4月30日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安置房交与起诉人使用,且至今未按协议交房屋两证,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经起诉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确认该镇政府违约;2.该镇政府向起诉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国家房屋测绘表》,为起诉人办理前述房屋两证并赔偿起诉人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诉争之《政府统建安置房协议》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法律关系,且起诉人童孟明提交的前述协议明确载明,协议主要根据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向家坝水电站屏山库区城集镇移民搬迁安置办法》,故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童孟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飞鹏审判员  龙志印审判员  曹德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