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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谢柳砚与王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柳砚,王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2002号原告谢柳砚,女,汉族,1983年6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波,男,汉族,1977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柳砚与被告王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柳砚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柳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柳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柳砚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