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谢柳砚与王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柳砚,王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2002号原告谢柳砚,女,汉族,1983年6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波,男,汉族,1977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柳砚与被告王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柳砚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柳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柳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柳砚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