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4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无锡锡润针纺织有限公司与凯瑞克特(淮安)服饰有限公司、王广明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凯瑞克特(淮安)服饰有限公司,王广明,无锡锡润针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民终4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凯瑞克特(淮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王兴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广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雄,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广明,男,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雄,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无锡锡润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碧波支路4-1号。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凯瑞克特(淮安)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公司)、王广明与被上诉人无锡锡润针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润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1民初7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凯瑞公司、王广明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该判支持凯瑞公司一审全部反诉请求,驳回锡润公司一审全部起诉请求。案件诉讼费全部由锡润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锡润公司在履行2016年5月3日签订的F16-F0415/1款服装加工合同过程中,晚于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提供面料和相关辅料,锡润公司违约在先,无权要求解除合同。2.凯瑞公司本着诚信原则就已经收到的辅料完成了该合同项下的义务。双方2016年8月1日及8月4日的来往函件,说明双方在协商合同履行,凯瑞公司并无解除合同的意思,且一再催促锡润公司查货及进仓。8月7日、8日,凯瑞公司致函给锡润公司指出该合同存在面料短缺及转移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锡润公司解决,并在回复前暂停生产;在未得到回复的情况下,凯瑞公司仍然就现有面辅料及转移标完成了相应的服装。3.一审法院仅根据锡润公司提供的面辅料发票和合同认定损失,依据不充分。锡润公司辩称:1.锡润公司面料交付迟延,凯瑞公司接受且未提出异议并进行了生产,因此实际交货时间是不可能按照原来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了。锡润公司通过电话和邮件多次与其协商交货日期,但凯瑞公司不予回复。2.合同解除的原因不在于面料交付时间,而是凯瑞公司提出面料短缺转移标有质量问题等,并暂停生产。该理由没有道理,结合之前凯瑞公司的发函,及价格冲突,致使锡润公司无法确定交货时间,为此只能另行采购原辅材料委托他人生产。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凯瑞公司承担损失,是合理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20日,王广明及凯瑞公司向锡润公司出具承诺书,约定:1.凯瑞公司与王广明严格遵守与锡润公司所签订合同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4.凯瑞公司与王广明承诺在生产锡润公司的订单中,出现生产问题及时通告锡润公司并积极配合锡润公司并将问题解决,不找任何理由与借口,绝不会发生违反双方所签订合同原则(如:不按时出运,自行擅自加价、带款提货等问题)…如违反承诺书,凯瑞公司和王广明共同赔偿锡润公司的全部损失,凯瑞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明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5月3日,锡润公司(甲方)与凯瑞公司(乙方)签订《加工合同》(订单号F16-0415/1),约定:由凯瑞公司为锡润公司加工以下产品:订单号
 
 
 名称
 
 
 数量
 
 
 含线税工缴(元/套)
 
 
 总价(含税价)元
 
 
 成衣交期
 
 
 备注
 
 
 
 
 F16-0415/1
 
 
 男童92%涤8%氨纶汗布睡衣套
 
 
 6525套
 
 
 ¥6.10
 
 
 ¥39802.50
 
 
 2016-06-30
 
 
 工缴费内含缝费、无纺衬、肩纱带、枪针、封箱带及成箱。另外,最终以实际出货数量结算。
 
 
 
 
 F16-0415/1
 
 
 女童92%涤8%氨纶汗布睡衣套
 
 
 6525套
 
 
 ¥5.70
 
 
 ¥37192.50
 
 
 2016-06-30
 
 
2016年6月13日,锡润公司(甲方)与凯瑞公司(乙方)签订《加工合同》(订单号F16-0321/1-7、F16-0329/1-2),约定:由凯瑞公司为锡润公司加工以下产品:订单号
 
 
 名称
 
 
 数量
 
 
 含线税工缴(元/套)
 
 
 总价(含税价)元
 
 
 成衣交期
 
 
 备注
 
 
 
 
 F16-0321/1
 
 
 男士92%涤8%氨纶汗布拼块上衣
 
 
 1052件
 
 
 ¥6.70
 
 
 ¥7048.40
 
 
 2016-06-28
 
 
 工缴费内含缝费、无纺衬、肩纱带、枪针、封箱带及成箱。另外,最终以实际出货数量结算。
 
 
 
 
 F16-0321/2
 
 
 男士92%涤8%氨纶汗布拼块长裤
 
 
 1052条
 
 
 ¥4.70
 
 
 ¥4944.40
 
 
 2016-06-28
 
 
 
 
 F16-0321/3
 
 
 女士92%涤8%氨纶汗布上衣
 
 
 930件
 
 
 ¥3.30
 
 
 ¥3069
 
 
 2016-06-28
 
 
 
 
 F16-0321/4
 
 
 女士92%涤8%氨纶汗布长裤
 
 
 636条
 
 
 ¥3.30
 
 
 ¥2098.80
 
 
 2016-06-28
 
 
 
 
 F16-0321/5
 
 
 男士92%涤8%氨纶汗布长袖
 
 
 1077件
 
 
 ¥3.30
 
 
 ¥3554.10
 
 
 2016-06-28
 
 
 
 
 F16-0321/6
 
 
 男士92%涤8%氨纶汗布短袖
 
 
 1126件
 
 
 ¥3.10
 
 
 ¥3490.60
 
 
 2016-06-28
 
 
 
 
 F16-0321/7
 
 
 男士92%涤8%氨纶汗布短裤
 
 
 1126条
 
 
 ¥2.50
 
 
 ¥2815
 
 
 2016-06-28
 
 
 
 
 F16-0329/1
 
 
 男士92%涤8%氨纶汗布拼块上衣
 
 
 514件
 
 
 ¥6.70
 
 
 ¥3443.80
 
 
 2016-06-28
 
 
 
 
 F16-0329/1
 
 
 男士92%涤8%氨纶汗布拼块长裤
 
 
 465条
 
 
 ¥4.70
 
 
 ¥2185.50
 
 
 2016-06-28
 
 
 
 
 F16-0329/2
 
 
 男士92%涤8%氨纶汗布上衣
 
 
 146件
 
 
 ¥3.30
 
 
 ¥481.80
 
 
 2016-06-28
 
 
 
 
 F16-0329/2
 
 
 男士92%涤8%氨纶汗布长裤
 
 
 146条
 
 
 ¥3.30
 
 
 ¥481.80
 
 
 2016-06-28
 
 
2份加工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负责向乙方及时提供生产所需的面料及相关辅料,由乙方负责加工生产至成品”,第十二条约定“乙方责任: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面辅料单耗生产及对全部面料、辅料的品质及数量应检验把关,不合格的不得裁用,并核对送货单与实际收货数量。如有问题必须在面料、辅料送达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注”部分载明:乙方应及时检查验证甲方所给单耗正确性,在乙方未开裁前确认单耗,如有异议在开裁生产前即予以解决。2016年8月1日,锡润公司向凯瑞公司邮寄告示函,载明关于订单号为F16-0321/1-7,F16-0329/1-2,F16-0415/1的货物,凯瑞公司至今未按合同要求交货日期交货,此前其公司已电话和面谈告知凯瑞公司做外贸出口订单有着质量要求以及严格的交货时间,以上订单将会给其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其公司特慎重告知凯瑞公司及王广明,将要求凯瑞公司和王广明共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8月4日,凯瑞公司向锡润公司致函,载明:锡润公司将其公司当成免费的版房、打样间,让其公司以极度无法再低的价格消化无人愿意接手的垃圾订单,却又以一流精品的品质要求通过全检。锡润公司跟单员始终全程跟单,前期其公司将其他客户的订单还是半成品就从车位上拉下来赶制锡润公司的货,实在因为锡润公司给的单价太低,外发加工厂没有愿意接受帮忙,本着诚信,其公司冒着巨亏,坚持履行协议,外包后道由于无法承受锡润公司隐瞒包装的极度繁琐低价及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后道返工,提出适当补偿没有得到跟单员首肯,有些情绪,被锡润公司解读成其公司扣货。现在因为锡润公司指定供应商的转移标变色这些其他原因致0321/3/4/5/6款客人拒绝查货而被长期置压在凯瑞公司后道,锡润公司竟然将责任推到其公司,其公司有理由主张合理的价格和合理的误工赔偿,拒绝不切实际的货期。其公司督促锡润公司,对已经正常出货的前三款0305、0307、0331及时支付加工费和垫付的纸箱款,尚未出货的所有款其公司绝不会无端扣货,只是希望双方以合理的加工单价解决争议。0321/3/4/5/6款的正确合格标什么时候到?0329/2等待查货和进仓通知。0415款的货期受前面散、乱、杂、多0321七个款和0329四个款计11个款的影响以及面辅料延误等多方面影响,该款的离厂时间预计在8月22日到25日。8月7日,凯瑞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锡润公司致信,载明:0321/5/6款和0329/2款其公司早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但标厂提供的定做标其公司至今没有收到确认意见,导致这几款的衣服无法包装进箱。0321/3/4查货已经通过,但还未收到锡润公司的进仓通知,无法送货,其公司申请锡润公司尽快安排查货和出货事宜,其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0415款黑色标压烫后一段时间发生的变化,请锡润公司抓紧确认这些成品是否可以整烫包装。0415款的整体进度本来正按既定计划有序推进,但贵司的上述问题迟迟拖而未决,是否有放弃继续生产的意思,故我公司决定暂停生产,等收到贵司回复后再做决定。8月8日,凯瑞公司通过电子邮件致信锡润公司,载明:0321/3/4已经查货通过,但其公司没有收到进仓通知,无法送货。0321/5/6和0329/2的大货都早已生产完成,因为锡润公司指定供应商的原转移标不合格,后定做标又没有得到锡润公司确认,导致货物在其公司后道长时间搁置,产生严重的误工,如果因为这类原因延误交货产生的任何后果均与其公司无关。关于0415款黑色出现转移标严重变色,是否可以继续后整包装贵司也没有给出任何解释说明,该款的条纹面料短缺早已告知跟单戴师傅,跟单也早已跟公司反映过,但时至今日,反馈的所有问题没有回应,该补的面料连面料厂也没有接到通知,前面的加工费没有着落,后面的生产又没有沟通,其公司只能将0415款暂停,等待回复后再决定是否恢复生产。8月15日、8月20日,凯瑞公司又分别致函锡润公司,载明0415款能够完成的已经尽力完成,可以在8月23日安排查货。8月25日,凯瑞公司又致函锡润公司,载明自7月26日锡润公司安排0415款投产以来,其公司全力以赴追赶货期,但是锡润公司8月1日发出的“告示函”彻底改变0415款的生产节奏,0321/3/4/5/6和0329/2没有及时安排查货走货,0415款缺了大量的面料和辅料,催了数次没有补货的情况下,其公司将能做成功的全部做成成衣,已经完成全部工序,并催促锡润公司安排查货走货,其公司声明,锡润公司没有通知其公司停产,其公司已经按约完成全部任务,锡润公司应当及时支付全部劳动报酬和垫付的费用。双方均认可F16-0415/1订单的面辅料供应时间晚于加工合同约定时间。凯瑞公司已收到锡润公司提供的F16-0415/1订单项下总价为164542.35元(110378.15元+12125元+11940元+3170.40元+900元+252元+540.80元+19956元+5280元)的面辅料。锡润公司对于F16-0321/1-7及F16-0329/1-2订单项下的货物数量没有异议,系对部分货物的质量有异议,质量没有问题的货物已经接收;对于剩余没有接收的货物,即使需要继续履行合同,其公司也不再接受。锡润公司已收到F16-0321/1-7及F16-0329/1-2订单项下部分样衣。锡润公司表示戴建生早已离职,其公司没有联系方式。凯瑞公司自述锡润公司提供的F16-0415/1订单项下面料质量没有异议,但数量短缺,其已将锡润公司提供的F16-0415/1订单项下的面辅料全部加工,制得成衣12960件。锡润公司与凯瑞公司于2016年5月3日签订《加工合同》1份,订单号为F16-0210/1-2;于2016年5月13日签订《加工合同》1份,订单号为F16-0229/1;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加工合同》1份,订单号为F16-0410/1;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加工合同》1份,订单号为F16-0419/1;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加工合同》1份,订单号为F16-0410/2。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实际履行。以上事实,有锡润公司提供的证据:承诺书,订单号F16-0415/11的《加工合同》,无锡市锡城公证处公证书1份(附告示函及快递单),杭州景兰纺织有限公司送货单3张及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及电子邮件,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12125元)及电子邮件、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11940元;备注F16-0415/1)及电子邮件及托运单1张,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3170.40元;备注F16-0415/1)及送货单2张,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900元;备注F16-0415/1)及微信聊天记录,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252元;备注F16-0415/1),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540.80元;备注F16-0415/1)及快递单1张,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19956元;备注F16-0415/1),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5280元;备注F16-0415/1),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86200元;备注空运费)及提单,2016年8月4日凯瑞公司致锡润公司告示函1份、2016年8月8日凯瑞公司致锡润公司的电子邮件,订单号F16-0321/1-7、F16-0329/1-2的《加工合同》,验货报告4份,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85130.50元;备注F16-0315/1-2、F16-0321/5-7)及送货单2份,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22331.58元)及电子邮件,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2272.10元;备注F16-0321/1-7、F16-0329/1-2)及送货单3份,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1461.80元;备注F16-0321/1-7、F16-0329/1-2),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1313.36元;备注F16-0321/1-7、F16-0329/1-2)及送货单2份,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2912元;备注F16-0321/1-7、F16-0329/1-2)及送货单1份,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2998.80元;备注F16-0321/1-7、F16-0329/1-2)及电子邮件,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7610元;备注F16-0321/1-7、F16-0329/1-2);凯瑞公司提供的证据: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编号No34134775、金额19047.90元)及邮寄凭证,出库单,收货单,送货单2份,函及快递单,电子邮件,《加工合同》5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锡润公司与凯瑞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016年4月20日,王广明和凯瑞公司向锡润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承诺书约定,凯瑞公司与锡润公司于2016年度签订的合同中产生的损失,王广明与凯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于F16-0415/1订单,因锡润公司提供的面辅料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凯瑞公司的交货时间应当顺延,但凯瑞公司仍应在接收面辅料后及时完成加工并交付服装。2016年8月7日、8月8日,凯瑞公司2次致函锡润公司,均载明F16-0415/1订单存在面料短缺和黑色款转移标变色问题,故凯瑞公司决定暂停F16-0415/1订单的生产,在上述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凯瑞公司又于8月15日通知锡润公司F16-0415/1订单可以在8月23日安排查货。对于面料短缺和黑色款转移标变色,凯瑞公司在庭审中陈述F16-0415/1订单因面料不足仅完成12090件,但其提供的证据6装箱单,载明F16-0415/1装箱数量为13080件,而F16-0415/1订单约定的加工数量为13050件,凯瑞公司关于面料不足的陈述与其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并且,根据F16-0415/1订单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凯瑞公司应按照锡润公司提供的面辅料单耗生产及对全部面料、辅料的品质及数量应检验把关,不合格的不得裁用,并核对送货单与实际收货数量。如有问题必须在面料、辅料送达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锡润公司,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凯瑞公司承担,而锡润公司交付烫标的时间约为7月4日左右,根据凯瑞公司的证据5,其公司收到面料的时间为7月5日,按照约定凯瑞公司应于7月8日前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告知锡润公司。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凯瑞公司称因锡润公司提供的面料短缺、转移标存在质量问题而暂停生产,缺乏依据。本案所涉服装系外贸订单,具有明显的季节性,需及时交付第三方。凯瑞公司明知双方因加工费问题引发不和,其公司提出的经济补偿未得到满足,且使锡润公司以为要扣货,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当增进沟通,协商处理。但凯瑞公司在8月4日已经函告F16-0415/1订单于8月22日至25日安排查货的情况下,又于8月7日、8月8日致函锡润公司要暂停F16-0415/1订单的生产,凯瑞公司暂停生产的行为致使锡润公司履行外贸订单的时间处于失控状态,加之双方本已因加工费问题产生间隙,凯瑞公司以其行为致使锡润公司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凯瑞公司将不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加工并及时交付服装。凯瑞公司既已书面通知锡润公司暂停生产,在暂停生产的理由未得到解决,又未得到锡润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恢复生产,系凯瑞公司的单方行为,不能视为合同的继续履行。综上,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锡润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凯瑞公司将延迟履行或不履行加工义务,导致锡润公司订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凯瑞公司已经构成违约,锡润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凯瑞公司赔偿损失,凯瑞公司无权要求锡润公司支付加工费及纸箱纸板费用。关于损失范围,锡润公司交付凯瑞公司的面辅料金额共计为164542.35元,该部分材料因凯瑞公司的违约行为产生实际损失,凯瑞公司应予赔偿。锡润公司主张空运费损失,但因锡润公司逾期交付面辅料,导致相应交货期限顺延,现锡润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空运费系必要支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空运费系因凯瑞公司违约导致,故对锡润公司的空运费主张,不予支持。因此,关于F16-0415/1订单,凯瑞公司应当赔偿锡润公司损失164542.35元。凯瑞公司主张锡润公司支付加工费76482元及纸箱纸板费5880.1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F16-0321/1-7及F16-0329/1-2订单,锡润公司称因凯瑞公司加工的部分服装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凯瑞公司称其已经完成全部加工成果,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锡润公司支付加工报酬。一审法院认为,锡润公司提供的证据16验货单4份,既无凯瑞公司的签注确认,也无检验机构的签注,仅为4张表格,不足以证明凯瑞公司加工的服装存在质量问题。凯瑞公司多次通知锡润公司查货并安排货物进仓,锡润公司应当及时接收服装并检验,现锡润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加工成果存在质量问题,故应视为凯瑞公司已按约完成加工成果,锡润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锡润公司无权要求凯瑞公司赔偿损失。锡润公司明确表示不再接收剩余加工成果,系其放弃自身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确认。结合凯瑞公司提供的证据,对凯瑞公司F16-0321/1-7及F16-0329/1-2订单加工费32224元及样衣费156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凯瑞公司主张的物流费1710元(含顺丰快递费、服务费、进仓费),锡润公司辩称其已经当场结清该费用,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该辩称不予采纳,故对凯瑞公司物流费171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因锡润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凯瑞公司违约,故对于锡润公司主张的损失,不予支持。锡润公司应当支付凯瑞公司加工费32224元、样衣费156元、物流费1710元,共计34090元。关于订单号为F16-0210/1-2、F16-0229/1、F16-0410/1、F16-0419/1、F16-0410/2的5份《加工合同》,凯瑞公司主张上述合同的制版费6000元,锡润公司与凯瑞公司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制版费,凯瑞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履行合同进行制版并交付锡润公司,故对凯瑞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锡润公司与凯瑞公司于2016年5月3日(订单号F16-0415/1)签订的《加工合同》。二、凯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锡润公司164542.35元。三、王广明对凯瑞公司的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锡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锡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凯瑞公司加工费、样衣费、物流费,共计34090元。六、驳回凯瑞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6374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8644元,由锡润公司承担4439元,由凯瑞公司承担42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由锡润公司承担383元,由凯瑞公司承担992元。二审中,双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凯瑞公司、王广明提交如下新证据:1.2016年7月7日、7月8日锡润公司发给凯瑞公司的邮件截屏两份,用以证明就F16-0415/1项下的纸箱,锡润公司指令凯瑞公司采购纸箱垫付资金的事实,并明确了数量、规格。2.8月15日,凯瑞公司发给锡润公司邮件截屏一份,证明锡润公司没有将面辅料全部发完,凯瑞公司就短缺的数量向锡润公司说明。锡润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凯瑞公司面辅料短缺的主张,与一审中凯瑞公司自认将所有面辅料交付完成的说法矛盾。二审另查明:凯瑞公司在一审中提供证据装箱单1份(0415款),用以证明凯瑞公司共计完成F16-0415/1合同订单服装13080套。本案争议焦点为:锡润公司是否违反了F16-0415/1合同的先履行义务,锡润公司有无权利解除该合同;如有权,锡润公司损失如何认定。本院认为:虽然锡润公司迟延提供面辅料,但凯瑞公司接受面辅料并组织了加工,因此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延后了F16-0415/1合同的交货日期。锡润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凯瑞公司发函要求凯瑞公司按约交货,凯瑞公司8月4日回函提出价格过低,以及转移标变色导致另一份合同F16-0321/3-6项下的服装被客人拒绝验货的事实,还提出F16-0415/1合同离厂时间为8月22日到25日;8月7日,凯瑞公司又发函给锡润公司提出F16-0415/1合同转移标变色,并称在得到锡润公司回复前暂停生产;8月8日凯瑞公司在函中提出F16-0415/1合同存在面料短缺和转移标变色问题,再次提出暂停生产F16-0415/1合同,但是在8月15日、20日又致函给锡润公司表明F16-0415/1款能够完成的尽力完成,并通知锡润公司于8月23日验货。凯瑞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态度反复,足以表明其履行合同的不确定性,因此锡润公司有权根据外贸订单的实际需要另行委托第三人加工服装。根据凯瑞公司提供的装箱单,F16-0415/1合同的完成量为13080件,与其陈述的12960件短缺90件的陈述不符,本院据此做出对凯瑞公司不利的认定,即认定实际完成量为13080件,而F16-0415/1合同约定的数量是13050件,可见锡润公司并不存在面辅料短缺或存在质量瑕疵的问题。更何况,按照合同约定,凯瑞公司也应该在收到面辅料三天之内及时验货,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应自行承担。因此,凯瑞公司、王广明关于面辅料短缺和转移标存在质量问题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锡润公司在凯瑞公司拒绝履行F16-0415/1合同的情况下,有权委托他人另行加工服装。所产生的损失,因凯瑞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确认收到锡润公司提供的F16-0415/1合同项下的面辅料164542.35元,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面辅料款为锡润公司的实际损失,并无不妥。凯瑞公司违约,故无权要求锡润公司支付相应的加工费以及纸箱纸板费用。综上,凯瑞公司、王广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支持。本案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94元,由凯瑞公司、王广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丽丽审 判 员 胡 伟代理审判员 季静娜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久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