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刑更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任腾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刑更730号罪犯任腾。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郓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任腾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6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任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任腾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任腾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二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腾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余刑期限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亚涛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人民陪审员 梁书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俊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