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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5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诉蒋卫春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蒋卫春,郑飞跃,北京巨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5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晓锋,执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华,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永磊,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卫春,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鹏剑,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飞跃,男,1973年1月7日出生。原审被告北京巨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富路环岛西南侧200米。法定代表人武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如,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13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138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刁久豹审判员  周梦峰审判员  李 淼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