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902执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曾全明与马财财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全明,马财财,乌兰察布市津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保49号申请人:曾全明,男,5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马财财,男,6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津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钱玉凤,总经理。申请人曾全明与被申请人马财财、乌兰察布市津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财财、乌兰察布市津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原中级人民法院东侧某某楼101、102营业房二套,201、202、203、302、401、402、501、502、601、602、603、701、702、703、801、802、803、901、902、903住宅二十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一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马财财、乌兰察布市津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原中级人民法院东侧某某楼101、102营业房二套,201、202、203、302、401、402、501、502、601、602、603、701、702、703、801、802、803、901、902、903住宅楼二十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赵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