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4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薛某某诉张某某离婚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1001号原告薛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张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薛某某自愿私下处理,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审判员 XX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红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