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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薛某某诉张某某离婚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1001号原告薛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张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薛某某自愿私下处理,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审判员  XX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红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