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顾全伯与顾田伯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全伯,顾田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顾全伯,男,汉族。被执行人顾田伯,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排除防害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1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顾全伯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行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顾田伯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顾田伯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强制执行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耕地自被执行人顾田伯处执行回交于申请执行人顾全伯。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1918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李军人民审判员 史峰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