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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6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吴素容与被告范玉梅、第三人吴万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容,范玉梅,吴万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6588号之一原告吴素容。委托代理人谢方田,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玉梅。委托代理人徐芳秀,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万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素容与被告范玉梅、第三人吴万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素容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素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吴素容承担。审判员  杨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