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6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吴素容与被告范玉梅、第三人吴万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容,范玉梅,吴万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6588号之一原告吴素容。委托代理人谢方田,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玉梅。委托代理人徐芳秀,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万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素容与被告范玉梅、第三人吴万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素容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素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吴素容承担。审判员 杨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