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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廊坊市安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廊坊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市安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廊坊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安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法定代表人:刘福兴。被执行人廊坊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士武。本院在执行廊坊市安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廊坊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029089元。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除不可处置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并同意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廊安民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慧芳审判员  康 伟审判员  马伟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维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