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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浙江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浙江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陈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朝阳西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84678451-5。负责人:顾徐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经济开发区杭州湾大桥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4347575-2。法定代表人:曹咬法。被执行人:陈正良,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浙江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陈正良(2016)浙0424执137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335号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凤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