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公司、王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公司,王博,马顺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申4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公司。住所地:卢氏县东城区花坛路。组织机构代码:87499777-X。法定代表人:牛松雷,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阴高松,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靳雪佳,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博,男,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顺海,男,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郧西县,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1548531-5。法定代表人:陶旭松,该支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博、马顺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豫1224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公司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亢 康审判员 许 毅审判员 刘亚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帅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