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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财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尚巧连与刘秀珍、王忠义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尚巧连,刘秀珍,王忠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271号申请人尚巧连,女,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刘秀珍,女,汉族,1955年3月24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王忠义,男,汉族,1956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申请人尚巧连因与被申请人刘秀珍、王忠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14.7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忠义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黑胡子三楼商用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01615010410000011)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尚巧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忠义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黑胡子三楼商用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树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燕晋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