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唐定芝与宣圣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定芝,宣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唐定芝,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宣圣国,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唐定芝与宣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1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吴 扬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陈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