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4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重庆涂邦涂料有限公司与潘光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涂邦涂料有限公司,潘光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4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涂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4栋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678941051。法定代表人谭远坤,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峰,男,汉族,1981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光伦,男,汉族,1973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上诉人重庆涂邦涂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光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5)碚法民初字第07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长刘晓瑛,审判员郑鹏,代理审判员赵一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涂邦涂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涂邦涂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涂邦涂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重庆涂邦涂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瑛审 判 员 郑 鹏代理审判员 赵 一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仲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