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夏志亮与吉林市彩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志亮,吉林市彩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夏志亮,男,1952年5月7日生,汉族,吉林市志亮纸制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住吉林市龙潭区武汉路38-2-25号。被执行人吉林市彩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路5-3号。法定代表人李靖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夏志亮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彩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1039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夏志亮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彩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吉林市彩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夏志亮执行款301,180元(扣除吉林市彩源新型建筑��料有限责任公司在(2013)龙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双方均放弃利息),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5,918元由被执行人吉林市彩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103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锐审 判 员 苏向彬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