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辜德荣与李泽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辜德荣,李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辜德荣,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李泽洪,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辜德荣与李泽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宜宾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蒲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78979.4元及相应利息、受理费8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春琼代理审判员 官正强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