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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与许洪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农商银行,许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361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农商银行。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郝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乐斌,男,茌平农商银行职工。被执行人:许洪莲,男,汉族,住茌平县博平镇孙桥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与许洪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本院(2014)茌商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商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