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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12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温州德宏模具钢有限公司、浙江冠华电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温州德宏模具钢有限公司,浙江冠华电气有限公司,姜德米,章明媚,刘智难,俞丹婷,金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2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飞虹南路77-85号一楼67-71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65247486。负责人:金文武,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温州德宏模具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大荆镇仙垟谢村,组织机构代码:689132854。法定代表人:刘智难,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冠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翁垟镇高桥村,组织机构代码:145499228。法定代表人:张其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德米,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章明媚,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刘智难,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俞丹婷,女,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金宏,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2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德宏模具钢有限公司、浙江冠华电气有限公司、姜德米、章明媚、刘智难、俞丹婷、金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953720.1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姜德米、金宏、俞丹婷名下的房产,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953720.13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12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要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政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