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553号原告刘××。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晓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