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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553号原告刘××。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晓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