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民终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翟红彦、李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红彦,李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民终18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翟红彦,男,汉族,1973年3月4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委托代理人张燕霞,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辉,男,汉族,1986年8月3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委托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鸿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翟红彦因与被上诉人李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翟红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翟红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红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翟红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凯审判员 王红飞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