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4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兰娇与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娇,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4民初550号原告刘兰娇,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委托代理人廖香明,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茶陵县城关镇炎帝中路。法定代表人郭平,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娇与被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兰娇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兰娇负担。审判长 彭成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丽瑛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