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自由豫人贸易有限公司、李伟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自由豫人贸易有限公司,李伟,李恒,苏州世茂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70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雁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艳。被执行人苏州自由豫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恒。被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李恒。被执行人苏州世茂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景永。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自由豫人贸易有限公司、李伟、李恒、苏州世茂大酒店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商初字第0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苏州自由豫人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2600000元及利息、综合费用296920元;如苏州自由豫人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有权就苏州自由豫人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68号4幢、5幢的房屋(房产证号0187、01**号,他项权证号0100078776号,债权数额2600000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对前款载明的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后,上述第一项债务未受清偿部分,由李伟、李恒、苏州世茂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州自由豫人贸易有限公司、李伟、李恒、苏州世茂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51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932065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苏州自由豫人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68号1-5幢房产,其中1-3幢其他银行抵押房产常熟市人民法院处置中,本案中对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68号4幢、5幢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三拍成交,成交价为1810000元;李伟名下有登记有常熟市赵家坝35号房产一套,该房屋设置有抵押且其他法院首封,本案中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澄执行员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