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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宇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遵化市建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宇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遵化市建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宇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人民西路北侧蓟州建材大世界东金鼎商务中心3号楼413室。法定代表人杨春庆,经理。被执行人遵化市建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怡园小区。法定代表人裴兆明,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宇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化市建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蓟县法院做出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0884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遵化市建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0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