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2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潘锦华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6刑更2387号罪犯潘锦华,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茂南法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锦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放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茂中法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潘锦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潘锦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锦华在服刑考核期间,2016年1、2、3月获得嘉奖3次,2015年12月获得表扬1次,2016年2月获得记功1次,2015年6月获得监积1次。生效判决判处的罚金为8000元,其交了500元。生效判决判处潘锦华与其他被告人连带赔偿被害人308499.97元,潘锦华个人应承担部分为61699.99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潘锦华触犯五个罪名且两罪刑期五年以上,并涉及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减刑。其民事附带赔偿未履行且罚金大部分未缴纳,月消费偏高,故对其减刑暂不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潘锦华暂不予减刑。将(2016)粤高监刑执字第2214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