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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程秀林、程芝阳等与宋运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秀林,程芝阳,程芝奇,程红光,宋运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190号原告程秀林。原告程芝阳。原告程芝奇。原告程红光。被告宋运令。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秀林、程芝阳、程芝奇、程红光与被告宋运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秀林、程芝阳、程芝奇、程红光于2016年6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秀林、程芝阳、程芝奇、程红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后462.5元由原告程秀林、程芝阳、程芝奇、程红光共同负担。审判员  王燕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