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程秀林、程芝阳等与宋运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秀林,程芝阳,程芝奇,程红光,宋运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190号原告程秀林。原告程芝阳。原告程芝奇。原告程红光。被告宋运令。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秀林、程芝阳、程芝奇、程红光与被告宋运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秀林、程芝阳、程芝奇、程红光于2016年6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秀林、程芝阳、程芝奇、程红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后462.5元由原告程秀林、程芝阳、程芝奇、程红光共同负担。审判员 王燕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