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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6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绩满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6181号原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法定代表人曹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成安,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振,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绩满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北区世盛路XXX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浙江省平湖市七星路XXX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29元,由原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贡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