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福建隆祥皮革有限公司与李冬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隆祥皮革有限公司,李冬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92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隆祥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工业新城。法定代表人:冯宪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冬仙,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碧商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隆祥皮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冬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6年5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冬仙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6月3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尚有货款93227元及利息、执行费1298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9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升驹 关注微信公众号“”